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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被“套路”维权更难,关键在于证据收集

2020-03-16 09:21:30 第一财经日报  段思宇

  相比个人,针对借款企业实施的“套路”更为隐蔽,从借贷初期开始,企业要注意相关材料的收集。

  贷个款,短短几个月债务上升数十倍,到了还款时间又找不到出借人……这不,“套路贷”又来了。

  自疫情发生以来,部分消费者和企业收入减少,自有资金紧张,一些高额度、低利息、放款快的金融产品纷纷出现,诱使有贷款需求的公司或个人申请贷款,然后以抵押房、车,缴纳高额中介费、保证金等方式让贷款者落入“套路贷”陷阱。在某投诉平台,仅3月15日一天,关于“套路贷”的投诉就多达60多条。

  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该如何识别“套路贷”,又该如何防范?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帆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识别“套路贷”要关注贷款产品的实际利率、到账金额,以及还款期限等,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需十分谨慎;另外,相比个人,针对借款企业实施的“套路”更为隐蔽,从借贷初期开始,企业要注意相关材料的保存。

  签订合同要谨慎

  相比高利贷,“套路贷”通常表现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借款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具有隐蔽性强、债权虚高、侵占财产等特点。

  自2月以来,多个平台上关于“套路贷”的投诉大量增加,贷款利率畸高是被投诉的主要原因。多名消费者反映,诸如手续费、服务费、逾期罚息等费用在签订合同时很少被提及,导致消费者并不能准确判断实际贷款利率。

  “通常而言,一些平台在产品宣传之初,会以还款无压力、利息少、无需审核、无抵押、放款快等为噱头,来吸引消费者。”某股份行个贷业务员对第一财经记者说,“但在与消费者签订借贷合同时,会搞‘阴阳合同’,比如更改还款期限、扣服务费、合同上金额并非实际到手金额等,这就相当于变相‘加息’,更有甚者,还会拿空白合同让借款人签字。”

  2019年最高法等四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提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在时间、人数、数额上达到一定标准的非法放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由此,36%的贷款年息是一道红线。还需注意的是,尽管有些产品打着“无抵押”的旗号,但还是会要求借款人质押房子、车子,也就是签订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签订代表着,如果借款方违反出借方对某财产的管理规定,那么出借方有权处置借款方质押的财产,此时极易出现借款人被侵占财产的情况。

  比如在常见的车贷类“套路贷”中,一些机构针对抵押机动车客户,故意设置各种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违约金”及“拖车费”。

  再比如在房贷类“套路贷”中,一些平台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借款人房产的目的。

  “这就要求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十分谨慎,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重要内容,比如贷款利率、还款期限、附加条件等,而且最好不要签空白合同,合同在签完后自己也要留存一份。”上述业务员说道。

  另外,还有业内人士表示,为了不被“套路”,借款人最好选择有牌照、有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在网贷平台上申请贷款时,要事先核实借款平台是否具备合法资质,仔细阅读用户注册协议或借款合同条款,查看平台是否存在加收费用、实际到账明显低于借贷金额等情况。同时,借款人还要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及个人金融信息,比如信用卡号、查询密码、支付密码等,在网上填写信息时,要注意网络环境安全,不要在陌生链接上填写。

  企业被“套路”维权更难

  不同于个人“套路贷”,企业在被“套路”时,维权更难,这在立案数量上也有体现。张帆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案例数量来说,个人作为被害人的套路贷案例远远多于企业,“不过,疫情防控期间,从我们接受咨询以及代理的案件来看,企业遇到的‘套路贷’问题也不少,只是目前已经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确实不多。”她进一步说道。

  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针对企业实施的“套路贷”手段往往比针对个人的更加“高级”,更加隐蔽多样,借款企业不够警惕的情况下前期难以察觉,并且大部分借款企业缺乏相关证据,因而难以以“套路贷”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比如,某上市公司A,需要资金周转,与B公司达成融资意向。B公司口头承诺提供7亿元的授信额度,双方签订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并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

  B公司以基金产品的方式提供贷款,取得A公司股权,同时收取A公司高额的产品咨询费。但当A公司收到一半借款时,B公司拒绝对已放出的贷款展期和继续发放剩余授信额度贷款。从而,A公司项目搁浅,无力回购股权。B公司则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债务并支付巨额违约金。由于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B公司口头承诺了授信额度,就难以认定B公司构成“套路贷”。

  “从我们了解来看,大多被‘套路’的借款企业缺乏证据意识,发觉被‘套路’时,并不掌握有力证据,出借方也已将对其不利的证据大量隐匿、销毁,导致被害人刑事举报立案困难重重。”张帆对记者称,“另外,出借企业虽涉及‘套路贷’,但不构成单位犯罪。而且,非法经营型的‘套路贷’去年10月才入刑,相关案例的出现尚需时日。”

  至于企业如何预防、应对“套路贷”,中伦律师事务所提出,可从两种维度分析。一是企业作为出借方,对外出借时要谨防利率、金额、人数等超标。根据相关要求,对外出借年利率超过36%,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借款10次以上,同时满足放贷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400万元以上,或者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条件之一的可构成犯罪。企业要据此调整出借时间、次数、金额和出借对象。

  此外,企业在收取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时须提供对应的服务,如果事后发现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企业应将该费用计入利息重新核算利率,主动降息;同时,企业融资或者对外出借,但不了解融资对象或者借款企业的业务时,要切断与出借企业的关系,避免其打着出借企业的旗号进行宣传;企业委托催收公司时,应找正规公司,要求催收公司提供全程催收录音录像。

  二是企业作为借款方,要加强管控、审核,如加强企业管控,保证人员相互监督,避免内外勾结;细化财务、公章管理,避免企业出现多枚印章或者个别人手中掌握备案公章等情况;同时避免口头约定、授信等情况,不能因为急于引入资金或者被优惠的条件所吸引,轻信允诺。

  再者,企业要重视调查、分析和证据的收集,比如,借款融资时,除关注借贷合同的金额、时间、利息外,还要关注出借企业的资质、业务领域、经营范围、人员组成等;融资借款时,不论是洽谈意向、签署合同还是收付款,均应注意保存证据。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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