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银保监复〔2022〕193号
闽侯农信社: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高新区信用社开业的请示》(侯农信〔2022〕128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区信用社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
二、核定该信用社营业场所为: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2号旗山花园福州高新区海西园一期安置房C区53#楼B栋一层B103-2、B105、B106,二层B203-2、B205、B206。
三、核定该信用社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上级机构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四、你社应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派人持介绍信或委托书、领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局领取该信用社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五、该信用社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如未能按期开业,你社应于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该信用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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