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尔施支行退休职工谢玉红上诉,原审认定谢玉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责令被告人谢玉红退赔全部诈骗所得钱款,发还被害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院认为,2012年至2016年,谢玉红以自家矿场资金周转不开、朋友急用钱、给儿子揽储等为由,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车库买卖合同作为抵押等方式,分别骗取李某、王某等人24笔440.045万元。2014年至2016年,谢玉红在自己已负高额债务的情况下,又虚构朋友借款、购买长途客车等理由,隐瞒其不具有偿还能力的真相,以提前支付部分利息及高额利息等方法,骗取卢某等人22笔287.16万元。
刑事裁定书披露的部分诈骗事实显示,谢玉红以给在阿尔山市包商银行上班的儿子段更新揽储、自家矿场资金周转、买车买羊等为由,用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约定月息2分—3分实施诈骗。谢玉红于2014年2月9日和2015年10月24日分别在包商银行和内蒙古银行各办理一张额度为3万元和2.5万元的信用卡,包商银行和内蒙古银行分别在三次和两次催收后,谢玉红已经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该信用卡的本金,涉嫌信用卡诈骗,两银行分别于于2017年7月27日和2017年9月1日将该案移交至阿尔山市公安局。
二审法院认为,谢玉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727.205万元,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还在发卡银行进行透支交易达76575.6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审法院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谢玉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