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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爱?为夫经商筹资,建行一员工竟用其身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0余万

2019-04-17 21:42:10 华尔街见闻 

  4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两则罚单。

  罚单显示,建行重庆大足支行前员工潘启春因为利用银行员工身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银行从业期间经商,被罚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建行重庆大足支行也因对员工行为管理排查和管控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人民币50万元。

  罚单虽简短,但这背后却隐藏了一个曲折的故事。

  缘起为夫经商筹资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潘启春在案发前是中国建设银行大足区支行的工作人员,其丈夫傅章世案发前是建筑工程承建商,二人于2013年结婚。

  当时,傅章世承接工程项目时缺少资金,夫妇俩就以支付利息(月利率1.5%至8%)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从2013年2月起至2015年11月止,傅章世向社会公众共49人非法吸收存款共2905.02万元;其中,傅章世、潘启春共同向社会公众11人非法吸收存款1305.2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这11位均为潘启春在建设银行担任客户经理时的客户。2013年至2015年期间,潘启春以傅章世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多人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另有部分人也是经潘启春劝说,并被承诺支付利息、有能力还款后,为了获得利息同意借款给傅章世。

  虽然是以做生意需要非法吸收的存款,但事实上,这些存款不仅仅被用于傅章世承包的工程项目,还被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及其他出借人的借款本息、购买房产、车辆等。

  其夫还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伪造印章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傅章世还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据悉,在承揽修建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东村五组(以下简称龙东村五组)还建房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傅章世向龙东村五组还建房小组成员戴某、张某1、郭某1、黄某1、黄某2、郭某2、秦某、殷某1、郭某3、郭某4、殷某2、李某(均另案处理)行贿58万余元。

  此外,2014年至2015年期间,傅章世在承揽工程过程中,还私自伪造“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2枚、“重庆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大足县龙水镇龙东五组第五村民组”印章1枚。

  其中,“重庆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用于签订施工协议、委托书、收取工程款等,“重庆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在做工程标书时使用过,“大足县龙水镇龙东五组第五村民组”用来签订还房施工协议。

  因假印章罪案情败露

  2015年11月17日,潘启春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与傅章世于2013年结婚后,替傅章世担保了1000多万元的借款,现傅章世失去联系,债权人来找我还款,无法工作。”。

  2015年12月25日,经群众反映傅章世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审查后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侦查。2016年1月11日,傅章世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上网追逃,次日被捉获。

  民警对其审讯时,傅章世如实供述了其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经民警提示后还供述了向龙东村五组建房小组成员行贿的事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19日决定对戴某等人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2016年1月,在侦办戴某等人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中发现傅章世可能涉嫌犯非法集资犯罪,讯问中,傅章世如实交代了其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事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21日决定对傅章世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立案侦查。

  2016年4月7日,潘启春被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同日被刑事拘留。潘启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夫妇俩双双获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认为,傅章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还伪造公司印章;傅章世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潘启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章世、潘启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傅章世、潘启春共同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共同犯罪,潘启春利用其工作便利,帮助傅章世吸收存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潘启春在案发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等因素,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潘启春减轻处罚。

  潘启春最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傅章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傅章世向社会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应当予以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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