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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利益输送 银保监会启动银行股权、关联交易大排查

2019-07-13 16:44:51 中国经营网  张漫游
  近日,监管层面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再出重拳。

  为严厉打击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银保监会于7月初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联交易及股权质押正是监管层此次关注的重点。

  《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获得的《通知》内容显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

  追溯关联交易状况

  近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得的《通知》显示,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均是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银保监会要求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按照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形成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

  关联交易是此次银保监会检查的重点业务之一。在《通知》中提出,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排查要点包括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穿透识别,关联交易管理,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四方面。

  其中,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方面,《通知》要求核查银行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是否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谈及关联交易的风险,首创证券研发部总经理王剑辉告诉记者,“银行的关联交易主要会传导带来系统性风险;银行在展业过程中过多倾向于关联方交易,使得资金应用效率降低,故而也埋藏了流动性风险;还有就是合规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亦告诉记者,关联交易不是魔鬼,关键在于信息披露和规范管理。“事实上,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如果能满足关联交易自愿公平、交易价格为市场价格或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的价格、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动机合法合规、交易后果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利益等要素,这样的关联交易就属于正当的关联交易。当然,关联交易也可能成为部分公司操控利润、逃避税收的手段。因此,上市公司除了履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外,还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规范关联交易。”

  记者梳理近期上市的银行的信息注意到,关联交易也是发审委审核的焦点。如发审委要求银行,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内容及金额变动的原因;披露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发生的合理性、具体的商业背景;结合所披露的关联方的交易利率范围,披露与非关联方相同业务利率之间的差异情况,并说明公允性等。

  为了合规经营,近年来中小银行亦在降低关联交易的规模。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告诉记者,在压降关联交易的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可能在于避免大股东、重要股东的过度干预。

  点名股东股权质押

  在股权排查中,对于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排查要求,如是否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行为;股东股权出质担保未事先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仍将股权进行质押等。

  记者梳理部分中小银行业绩报时注意到,中小银行频繁出现大股东质押持有的银行股权的情况。

  董希淼告诉记者,如果存在大量股权质押或拍卖,可能会给银行的公司治理带来一定问题,影响股权结构。

  金融监管研究院资管部总经理周毅钦亦赞同上述观点,他补充道:“股权质押对银行的业务短期内影响不大,但可能的影响一是一旦发生股权变更,则会打破原有的相对平衡的股权结构,不利于公司治理的稳定;二是投票权的权力限制,股权质押超过50%以后,应该限制其投票权。如果商业银行执行不到位,也会引起经营不稳定。”

  在《通知》中,给出了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股权问题明细表,其中称,要求银行核查是否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现象(总体质押率超过20%);股东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是否仍将股权进行质押;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股权的50%的,是否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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