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员工伙同企业骗取1500万贷款的行为,江南农商银行表示了原谅。
日前,金坛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江南农商银行客户经理崔某帮助企业伪造财务资料,以骗取银行贷款1500万元,案发后银行希望司法机关对崔某从轻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金坛国华工程公司李某为获取贷款,通过刘某介绍,与时任江南农商银行常州市金坛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的崔某联系贷款。经李某、刘某经商议后,以金坛区国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江南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约定由李某实际使用人民币300万元,剩余人民币1200万元由刘某及抵押物提供方使用,崔某对此知情。
后李某开始准备相关财务资料及评估报告,2015年6月,江南农商银行崔某在审核授信材料过程中,发现国华工程公司财务数据过低,明显不符合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但是,作为银行客户经理的崔某,仍帮助国华工程公司编造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大幅虚增业务收入、业务利润等数据,使其达到银行授信要求。
2015年8月,在崔某的帮助下,李某、刘某通过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购销合同等方式,向江南银行申请用信人民币1500万元。上述贷款分别经二次转贷后于2017年10月到期,国华工程未履行还款义务,遂案发。
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2018年5月,崔某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
从判决书中了解到,面对崔某伙同外人骗贷的行为,在关键时刻,江南农商银行给予了包容,并积极采取措施为崔某争取从轻处理。2018年12月12日,江南农商银行出具《关于常州市金坛区国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我行贷款的情况说明》,表示已多次对抵押物进行现场走访,同时对抵押物评估的市场价值为1441万余元,拍卖后能弥补大部分银行遭受的损失。因此,江南农商银行希望司法机关对崔某从轻处理。
2019年7月,该案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审理期间,崔某的亲属能代为预缴罚金,可视为被告人崔某有悔罪表现,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崔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对李某、刘某骗贷的行为,分别判处缓刑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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