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原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主任冯某立等人多项违法犯罪的案件迎来了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冯某立等人骗取银行贷款9.26亿元,并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担保致使中国华粮物流集团损失超过2亿元。
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麦某坤为了向银行融资,与时任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以下简称青山库)主任冯某立,以及时任青山库财务部副部长张某桥商议,多次通过虚构购销合同,编造贷款理由的方式,向多家银行融资,共骗得银行票据承兑合计9.26亿元。
判决书披露,麦某坤先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与青山库签订一份实控公司为买方、青山库为卖方的大额购销合同,然后便开始向银行申请贷款。按照协议规定,银行向青山库开具承兑汇票,此后在青山库收到上述汇票后,冯某立指使张某桥以不入账、全部背书转让给麦某坤所指定单位的方式,使麦某坤实际取得上述承兑汇票。
据悉,在案发前,银行已经通过民事诉讼挽回全部损失。
判决书还显示,冯某立滥用职权,违规以青山库的名义为麦某坤做担保。
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冯某立受麦某坤请托,利用全面负责青山库的职务便利,多次单独或伙同张某桥以青山库名义违反规定为麦某坤在银行的债务提供担保。
麦某坤的贷款无力偿还后,各家银行提起诉讼,青山库作为担保方,只能与涉及的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担保款项进行了偿还。判决书显示,截止案发这些违规担保致使青山库遭受损失合计2.26亿元。
另经查明,冯某立还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麦某坤还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2018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随后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冯某立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麦某坤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张某桥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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