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被骗取贷款及票据承兑一案在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判决结果。
截自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系襄阳鑫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董事长,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
早在2012年9月21日,王某以公司名义向湖北银行襄阳分行提出抵押贷款申请,为了顺利拿到银行授信,次年在办理贷款及票据承兑等相关手续时,王某伪造了公司股东资料(沈某的户籍、婚姻登记信息资料及沈某的虚假签名),还向银行提供了多份虚假经营合同。之后,湖北银行襄阳分行于2013年12月向鑫丰公司提供1500万元的授信额度,分别为500万元的贷款和敞口额度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不满足于已有的1500万元授信,王某再次伪造公司股东沈某签名,与湖北银行襄阳分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限额为2500万元,并要求承兑鑫丰公司开出的商业汇票70张(共计金额2000万元)。此外,鑫丰公司还缴纳保证金1000万元用于质押担保。
2014年1月8日,鑫丰公司又一次向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进行流动资金借款,贷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次日,鑫丰公司收到该笔款项。
然而,鑫丰公司在承兑汇票及贷款逾期后,未按期还款。于是湖北银行襄阳分行将其之前质押的10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6.07万元用于兑付承兑汇票,剩余的993.93万元欠款由该行垫付。
经计算,王某仍有银行欠款1493.93万元。
事发后,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经过调查审理,2019年8月26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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