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工作只是为了家人骗贷方便?
日前,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交城农商行城西支行职工韵某丽骗取贷款一案,与韵某丽同时宣判的还有她的哥哥韵某斌。
资料显示,交城农商银行前身为交城县农信联社,于2015年8月改制,韵某丽的数次作案发生在改制前后。
数次骗取贷款 母亲、丈夫、兄长均涉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韵某丽帮助其兄长韵某斌分两次骗取交城农信联社贷款68万元。
2013年1月24日,韵某斌欲在交城农信联社使用贷款,遂以他人名义,用虚假的贷款资料向交城县农信联社城西信用社申请贷款20万元。韵某斌的妹妹韵某丽作为交城县农信联社员工,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作为此笔贷款营销人,与韵某斌合谋共同骗取贷款。
2014年7月2日,韵某丽再次帮助兄长韵某斌骗取贷款,利用相似的操作,更换贷款申请人以及担保人之后,韵某斌第二次在城西信用社骗取贷款48万元。
韵某丽不仅帮助兄长骗贷,还帮助自己的丈夫闫某骗贷。与之不同的是,韵某丽帮助兄长2次才从城西信用社骗贷60余万元,只帮助丈夫一次,就骗了150万。
2014年1月27日,韵某丽的丈夫闫某以自己的名义,让亲戚做担保向城西信用社提交虚假的贷款资料,申请贷款150万元。韵某丽因自己与闫某系夫妻关系,不能作为银行营销员,便找到同事帮忙营销,从而顺利的在城西信用社贷款150万元。
骗贷似乎成了韵某丽的一种习惯。在帮助自己的亲人骗贷之后,韵某丽还与他人共谋从交城农商银行骗取贷款。
2014年初,社会人士游某和尚某均有贷款需求,遂通过韵某丽的小学同学联系到韵某丽,欲从交城农信联社骗取贷款。与此同时,韵某丽也有倒贷的需求,几人一拍即合,商议以游某的老婆做贷款人,尚某做担保人,从信用社骗取贷款48万元。
韵某丽等人合谋,向交城农信联社提交了虚假的贷款资料,在48万元贷款下发之后,韵某丽留下20万元归自己使用,游某分得15万元,尚某分得11万元,作为联系人,韵某丽的小学同学分得2万元好处费。
法院认定韵某丽最后一次作案,是其帮助其母亲高某骗取贷款。
2015年12月14日,高某借用他人名义向城西分行骗取贷款30万元,其中韵某丽是该笔贷款的营销人。经法院查明,高某提供购销合同中的收款方账户,实际上由其儿子韵某斌控制。
贷款均逾期 交城农商行损失198万元
上述贷款在到期后,均形成逾期,交城农商银行不得不将涉案贷款人以及担保人诉诸法院。
其中,韵某斌参与骗贷的两起案件共计偿还20万元;高某参与骗贷案的贷款本息已经全部偿还;韵某丽与他人共谋骗贷案的48万元本金已经全部偿还;闫某参与骗贷案贷款本息均未偿还。
综上,韵某丽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伙同他人编制虚假贷款资料,假借他人名义贷款,骗取银行贷款后归自己和他人使用,累计骗取银行贷款296万元,其中韵某斌参与骗贷98万元。
案发后,交城农商银行获得98万元的偿还。由韵某丽骗取贷款行为,给交城农商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8万元,韵某斌参与的案件涉及48万元。
2019年10月,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韵某丽、韵某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韵某丽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韵某斌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