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已从银行退休数年,但早年骗取贷款的行为依然难逃刑责。3月30日,枣强县人民法院披露一审判决,对枣强农商银行退休员工孙某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并处缓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孙某,女,1964年出生,原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信贷员;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出生,个体经商。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为解决经营项目资金周转,在信贷员孙某的帮助下,采取伪造购销合同等手段,多次从原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现为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截止2014年12月被告人孙某从枣强农商银行退休,尚有三笔贷款共计1600万元未归还本金,以上几笔贷款共计归还利息415.52万元。
2016年10月,枣强农商银行为被告人陈某办理三笔贷款共计1940万元,用于归还陈某公司前述的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317.28万元。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给枣强农商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7.2万元。
法院另查明,2016年1月,陈某再次以欺骗手段从枣强农商银行贷款2400万,枣强农商银行后以公开募股的方式将该债权转让。
枣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孙某以公司的名义采取伪造购销合同等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孙某多次协助陈某骗取贷款,情节严重,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指出,鉴于孙某2014年年底退休后再未参与陈某后来贷款事宜,且之前1600万已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还清。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陈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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