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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时间】全国人大代表、人行昆明中支原行长杨小平: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增信作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2020-05-22 10:08:00 经济观察网  胡艳明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 全国进入两会时间,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长杨小平提出《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增信作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建议》。

  杨小平称,小微企业尤其是涉农型、民营类小微企业大多以轻资产发展为主,缺乏传统有效抵押物,依靠融资担保为其增信的成为缓解融资难的重要手段。从国际经验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增信作用,能有效地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对于此建议的案由,杨小平表示,近年来,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了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组成的三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总体上看,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担保余额总体增长、担保形式不断多元,在服务小微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现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云南来看,截至2019年末,全省共有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67户,占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数量比重22.5%;实收资本131.92亿元,占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比重52.4%,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地位。但从在保额上看,全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额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仅6.8%、涉农贷款在保余额占涉农贷款比重仅1.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增信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具体表现在:

  一是担保能力偏弱。《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但受财力制约,大部分县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低于2000万元的最低标准且存在资本金不到位的情况,部分县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缺失。截至2019年末,全省共有融资担保机构298户,其中,国有控股67户,占比22.5%,尚未做到县域全覆盖。同时,部分县域政府财力不足,部分融资担保机构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形成“僵尸”或“失联”机构,客观上造成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高,代偿意愿低,“担而不偿”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放大倍数低。截至2019年末,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行业担保放大倍数为1.41倍,远低于国际20-30倍的平均水平,距离《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10倍监管上限(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上限为15倍)仍有较大空间。

  三是担保门槛高。目前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过于侧重资本的保值增值,风险容忍度低。截至2019年末,全省融资担保在保户数为6.17万户,户均在保额62.6万,高于全省普惠口径下小微企业户均贷款余额113.0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要求1.5%以上的担保费率外,往往还要求足额甚至超额的反担保。小微企业的高风险性容易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偏离支农支小的经营定位。2019年,全省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在保余额257.26亿元,同比增长1.98%,低于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8.83个百分点。

  2015年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坚持市场主导和政策扶持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快发展融资担保行业,深化金融改革,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是完善定向调控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三农”以增强实体经济“细胞”活力,夯实国民经济基础。2020年3月3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强调,要健全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负担。

  201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下称《条例》)。《条例》在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体制,对融资担保公司准入条件、审批部门及变更、退出事项办理、经营规则等进行规定,并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授权,对违规情形赋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手段。此外,《条例》还强化了融资担保公司在支持普惠金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方面的地位,提出了支持鼓励措施要求。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2018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进一步细化了关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资产比例管理要求,并对银担业务合作行为进行了规范。

  2019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银保监发〔2019〕37号),进一步强调了对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管。

  由此,杨小平提出四方面建议,建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协办。

  一是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鼓励部分弱财政县域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可跨县域开展担保业务;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考核,取消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盈利和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风险容忍度,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经营积极性,推动降低担保费率和担保门槛;对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财政奖励,引导聚焦支农支小。

  二是进一步完善资本补充。建议财政部门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中央、省级财政适当对业务较好的县域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财政扶持,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能力。

  三是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下限(如不低于5倍),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无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予以退出,促进资源整合。

  四是确定银担风险分担比例。银担双方要本着共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出发点,按照风险共担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灵活合理确定银担风险分担比例。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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