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揭阳中院二审裁定,对揭阳农商银行原支行长违法放贷案维持原判。
据悉,该案系一起以支行长郑某明为主的集体作案,另外还有副行长黄某忠及3名信贷员均被判刑。
原审判决认定:揭阳榕城农村商业银行江南支行(前身为揭阳市区**信用合作联社榕城信用社,下称农商行江南支行)于2011年6月1日更名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江南支行。被告人郑某明为农商行江南支行行长,负责全面工作及信贷业务审批;被告人黄某忠为农商行江南支行副行长,负责信贷管理、审查岗工作;被告人郑某东、蔡某生、金某阳为农商行江南支行信贷员,负责信贷调查岗贷前调查工作。
2008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间,时任农商行江南支行行长的郑某明,在明知郑某借用22人的名义虚构借款用途的情况下,授意黄某忠、郑某东、蔡某生、金某阳违反银行相关规定,在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申贷条件调查核实的情况下,通过信贷调查岗贷前调查和审查核准岗的审核,然后郑某明自己同意审批发放贷款,所贷款项由郑某实际使用。
后因郑某生意经营不善,无法归还贷款,造成银行贷款损失共计人民币870万元。
2018年10月26日,郑某明、黄某忠、郑某东、蔡某生、金某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罪行。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黄某忠、郑某东、蔡某生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金某阳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另黄某忠等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24个月不等。
宣判后,郑某明提出上诉,认为本案是以单位名义作出,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请求对其宣告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判量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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