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3亿入股银行 延边农商行股东犯罪获刑

2020-08-20 09:40:48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在治乱象的背景下,不少中小银行的违规股东逐步现出原形。

  8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一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单位玄盛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玄盛资本”)、被告人陈威犯单位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罪,二审维持了原判。

  判决中也详细揭露了玄盛资本和陈威如何通过贷款入股银行的过程。

  贷款资金入股银行

  检方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玄盛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威,骗取信贷资金入股延边农村商业银行。

  具体做法是,玄盛公司先行投入2.1亿元资金入股延边农商行,同时,编造深圳市光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财富”)、深圳万安兴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万安兴业”)、玄盛公司虚假企业财务数据等资料,以光大财富公司、万安兴业公司、玄盛公司的名义,为玄盛公司在延边农商行、延吉和润村镇银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3亿元。其中,1.275亿元入股延边农商行,其余贷款偿还入股资金2.1亿元中的部分款项,最终变相入股延边农商行。

  2017年,延边农商行向玄盛公司支付年度红利人民币2025万元,因玄盛公司未达到监管要求,在2018年1月26日退股时向延边农商行索要溢价款人民币950万元,玄盛公司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2975万元。

  陈威自述,“贷款3亿元的手续不合规合法,贷款主体的公司存在股权关联,不符合贷款规定。银行的尽职调查报告没有实际做过,延边农商行是根据我个人提供的企业基本材料和别的银行给我做过的尽职调查报告模板做的。我让王某按照银行的要求把玄盛公司的财务报表的数据做了修改。银行尽职调查报告实际没做,只用我提供的企业材料和模板”。

  陈威表示,“光大财富实际控制人是我,名义股东代我持股,没有开展业务。万安兴业公司我是实际控制人,全是我个人出资。在延边农商行持有股份期间分红2020万元。玄盛入股延边农商行3亿元的事,我是和财务总监韩某、行长李某谈的,退股和韩某谈的。最终以3.47亿元价格将股权转让,延边农商行支付我原始入股资金3750万元和溢价950万元,玄盛公司不用继续支付利息,也不再享受分红,直到其他公司接走这部分股权,一起处分这3亿元贷款和股权转让资金。”

  延边农商行行长李某也表示,“我行为完成原银监会监管指标定向募股,在全国银行同业里向社会通知定向募股,陈威联系我行,我2016年10月出差深圳与陈威在酒店认识。我告诉陈威入股条件,陈威答应入股,但要在本行贷款,我说入股后满足贷款条件就可以。”

  据李某介绍,“入股后,延边农商行共向她发放2.6亿元贷款,陈威所提供的贷款材料是否真实,我们银行不好判断,贷款手续明面上符合规定,实际贷款两公司有关联,玄盛是本行股东,以股权质押给自己公司做反担保,我行在明知不符合规定情况下默许,没有严格审核就放款了”。

  陈威之所以能如此空手套白狼,从银行贷款入股银行,或跟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有关。

  延边农商行的评级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末,该行的大股东几乎都为民企。其中第一大股东永泰集团持股1.45亿,占比为8.87%;第二大股东玄盛公司持股1.35亿股,持股比例为8.26%。

  向吉林信托高管行贿

  判决书还显示,2012年6月和9月,某能源企业向吉林信托两次申请办理短期借款,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9亿元、2亿元,永泰控股为上述贷款担保。玄盛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威为使借款尽快到账,请求时任吉林信托法定代表人高福波帮忙,高福波违反行业规范,安排工作人员,在贷前没有实地调查,事后补签审批和会议记录的情况下,为该企业快速放款。2012年10月,高福波以朋友被查需要花钱处理为名,向陈威索要人民币150万元。

  陈威供述,“2012年底,高福波电话约我到长春南湖附近长白山(603099,股吧)宾馆2楼见面,说王某被查,因其送过高字画,需要钱找人运作摆平,让我准备150万元现金,我同意。第二天回北京准备150万现金,按高福波说的装在一个茅台(600519)酒纸壳箱里,按指定时间、地点送到金融街(000402,股吧)购物中心。2012年永泰向吉林信托借过2笔资金,每笔大概1-2亿,资金用款急,正常手续繁琐、时间长,我和高福波说请他同意快速放款后,两三天就放款了。”

  高福波作证称,“2012年10月,违反吉林信托贷款管理规定,陈威帮这家能源企业办理短贷业务时,我给郭某打招呼“简化审批流程、调查质押不做手续走个形式”,因为我帮忙他们才顺利贷到款。没过多久,因我当时想花钱打听、摆平调查的事,向陈威要了150万元。”

  此外,2016年10月,在“山西证券(002500,股吧)”定增项目即将到达解禁期前,玄盛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威请求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吉金投)实际控制人高福波协调九台农商行办理项目展期,高同意帮忙。陈威出于对高福波在项目展期上同意帮忙以及此前在项目配资上帮忙的感谢,代表玄盛公司送给其人民币300万元。事后,高福波协调九台农商行办理了该项目展期。

  陈威称,“2016年10月,山西证券要到解禁时间,九台商行问我们股票怎么处置,因为当时股价低于增发时价格,抛售会亏损,而且我认为股票会涨,我为避免亏损找高福波联系九台商行办展期。高某说九台商行董事长高兵不愿意展期,想办成需要出很多力,我说不能白帮忙,我拿300万元,高给了我李某卡号,我就一次性通过建行卡转给李某300万元。”

  高福波在证人证言中表示,“2015年底,陈威找到我,说要做山西证券的定增项目,让我给她融资,我通过九台农商行高兵融资7.5亿,认购中基金投稳赢2号A级份额,陈威出资2.5亿认购了B级份额,最后由中基金投的名义购买10亿元山西证券定增。2016年10月,山西证券要到解禁期时,因股票价格低于增发时的购买价,抛售股票会造成亏损,陈威找我,让我联系高兵办理项目展期,我同意后,陈威说给我300万元好处,我把李某账户给她,让她往李某账户转300万元。2017年初,我联系高某1办理了项目展期。2017年6月,陈威又找到我,我再次帮陈威办理项目展期。”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玄盛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玄盛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75万元依法追缴。

  被告人陈威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后陈威不服,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0年7月27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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