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被告人王某骗取银行贷款1080万元,后取得银行谅解,一审被判处缓刑2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怀远县永康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伙同蔡某(已判刑),通过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及购销合同,从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凤凰支行骗取贷款10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该笔贷款被蔡某用于偿还其他银行贷款。
2016年8月24日,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从担保公司账户扣划资金281.92万元。
直至三年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截止2019年8月7日,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40余万元。
2020年6月15日,王某向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提交分期还款计划书,并按约归还首期贷款本金150万元,其行为取得银行的肯定和谅解。
怀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向被害单位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提交了分期还款计划书,并按约归还首期贷款,其行为取得被害单位的肯定和谅解。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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