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推动信托机制用于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

2020-11-18 09:50:3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朱英子

  积极发展预付款信托、资金存管信托等服务信托业务

  11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58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该建议由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提交,他建议,在预付式消费、分享经济、物业维修基金等领域,推广运用信托机制进行资金管理,允许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上述领域的涉众性社会资金。

  经商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答复称,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推动信托机制用于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

  一是积极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信托业务。引导信托业利用信托在财产独立性、风险隔离、账户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优势,积极发展预付款信托、资金存管信托等服务信托业务。目前,银保监会已将上述内容纳入信托业转型改革方案,正在积极推进实施。

  二是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借鉴国际立法经验,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信托机制运用于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的可行方式,加强制度建设,为信托机制应用创造良好环境。

  三是加强信托文化建设。弘扬以忠诚守信、持续稳定、财产独立、灵活创新为特征的良好信托文化,为信托机制推广应用创造社会基础。

  银保监会表示,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具有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运用信托机制管理涉众性社会资金,有利于提升涉众性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率,符合我国信托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同时,受信托业历史发展路径等因素影响,以受托服务为特色的服务信托受制于社会基础和发展环境因素,仍处于起步阶段。

  前期,银保监会多方呼吁发挥信托机制在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中的作用,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企业年金等相关业务。

  在银保监会积极努力下,信托机制在社会保障和公益慈善等领域应用已经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并形成良好实践经验,但由于其他领域尚无相关制度规定,信托机制在预付式消费、分享经济、物业维修基金等领域确未应用。

  同时,银保监会还在答复函中公布了目前各类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的政策情况及各部委对该建议的回复。

  一、关于多用途预付卡资金管理

  人民银行前期按照国务院同意印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制度,实现客户备付金集中缴存于人民银行。同时,新修订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拟于近期印发。

  人民银行将继续推进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严密防范客户备付金风险,更好地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同时将在后续工作中研究在其他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中引入信托机制的可行性。

  二、关于单用途预付卡资金管理

  商务部前期颁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明确发卡企业可以运用资金存管、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管理。

  截至2020年3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3526家,其中,采用资金存管、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方式管理预收资金的发卡企业分别为2526家、252家、67家。

  下一步,商务部将研究完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风险防范机制,探索预收资金管理创新模式,适时修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待条件成熟时会考虑运用信托机制管理相关资金。

  三、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财政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维修基金转由业主直管。实践中,由于业主大会成立率较低等原因,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基金的数额很少。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引入专业机构管理运营物业维修基金的可行性,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制度和使用方式。

  后续沟通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已关注到香港地区也在相关领域引入了与赖秀福所提建议类似的资金管理制度安排,会在条件成熟时研究利用信托机制提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四、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5号),明确了用户资金收取原则,明确运营企业应当提供专用存款账户或者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方式存管用户资金,并限制账户留存备付金比例。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研究,在确保用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涉众性社会资金的有效使用;研究在其他涉及自身职责的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中引入信托机制的可行性,待条件成熟后,利用信托机制提升资金管理水平。

  该答复函的办文部门为银保监会信托部,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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