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几乎所有官媒、准官媒,都第一时间头条通报了河南警方、河南银保监局针对河南村镇银行有关问题做出的最新回应。
不管是否持有这些银行存款,很多人高度关心此事发展,因为关系到存款是否安全的国家公信力问题。
从目前官方通报情况看,事实已逐渐清晰。
河南新财富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河南南阳人吕奕,通过旗下遍布全国的上百家公司(影子公司),先后参股、控股国内多家城商行、农商行及村镇银行。
手法既包括用某一家影子公司同时参股多家金融机构,也包括在同一家金融机构中,同时安插多家影子公司,最终形成股权的集中,达到控股或大比例持股目的。
其中,包括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以及总部在安徽的新淮河村镇银行。
今年4月中旬以来,上述五家银行先后出现储户无法取款现象。
先是线上渠道储户无法取款,后来连线下传统渠道储户也无法在银行门店取款。
可以推测出,核心原因是河南新财富集团出现资金链断裂。
但储户关心的不是这些问题,他们只关心自己“存款”的定性,以及何时能取回“存款”。
近日,上述银行储户健康码被“赋红码”,以限制其在河南境内自由行动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使得河南村镇银行事件被更多公众知晓,迫于舆论压力,河南警方、河南银保监局不得不再次通报最新情况。
这次通报,在我看来,不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而是“意料之中,情理之外”。
说“意料之中”是因为,此前当地警方和银保监局通报中,就没提过“储户”、“存款”等关键字眼,我心里大概已猜到结局。
警方职责是查处犯罪行为,“存款”定性问题不归其管,所以警方通报只能强调抓捕犯罪嫌疑人,查封、冻结、扣押相关资金、资产,加大追赃挽损力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但这些通报用词,对于曾买过P2P的投资者来说,何等熟悉?
以我个人经验,这些用词大概率指向事件最终会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
走这些家银行渠道获得的资金,大概率定性为前者,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大概率定性为后者。
银保监局是地方银行直接监管者,它的表态更重要。
很可惜,这次表态依然强调展开调查的主要部门是“公安机关”,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
原因在这句话:“禹州新民生等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被河南新财富集团操控和利用的犯罪事实已初步查明”。
这话意思是,新财富集团拿银行线上交易系统去坑蒙拐骗,不是银行本身的错,银行也是受害者。
所以对受害者的定性,依然不是“储户”,而是“金融消费者”。
“做好资金信息登记和后续处置工作”的用词,又和曾经P2P暴雷后的通报用词非常接近。
只有非法集资才需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目明细,全部上报央行备案,何须再做登记?
只要把事件定性为新财富集团利用银行线上交易渠道实施金融犯罪,银行和“金融消费者”都是受害者,也就不存在“存款”问题,自然不涉及存款保险制度。
说“情理之外”是因为:
其一、捅出这么大窟窿,银行真的只是受害者,毫无责任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没有监管失职问题吗?
其二、犯罪分子(银行大股东)走全套合规流程,用银行正规的线上交易渠道,向公众吸收存款,作为普通老百姓(603883),怎么可能分辨出真伪?这锅也硬要老百姓自己背,于心何忍?
其三、在这个特殊时期,河南还搞出“赋红码”事件,舆论震怒,难道就不考虑社会影响吗?
目前看来,只有三种可能。
一是顶层尚未知晓此事,地方不敢擅作主张,做出承诺。
二是顶层已知晓此事,但并未了解问题严重性,尚未批示做出承诺。
三是顶层已知道此事,并认可这种处理方法。
如果是一和二,或许还有大力出奇迹的一丝可能。
如果是三,大家就要做好思想准备。
祸首吕奕早已把国籍转变为塞浦路斯,且很可能早已逃离中国。
因为警方通报已公开“吕某”为祸首,并表示“已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如果“吕某”尚在国内,案情重大,应早已被抓获,显然通报中会强调这点,以安抚民心,但警方最新通报没有相关信息。
所以最终警方能“追赃挽损”到什么程度,充满未知数。
加上“案情十分复杂”,从理清全部事实,到完成全部追赃(变现),到法院开庭审理,直到最后按比例赔付,从历史经验看,至少3年以上等待期,运气不好5年以上。
关于微观理财上的实操建议,我在《最后一次警告》一文中,有更详细说明,请移步阅读。
多说一句,考虑到已曝光的新财富集团参股、控股银行远不止这几家,以及河南在此次事件处理上引起的社会反响,在河南当地城商行、农商行和村镇银行有存款的储户,请务必谨慎处理。
在这个困难时期,没人希望整天愁眉苦脸,抑郁焦虑,我也希望多给大家提供一些积极乐观的情绪疏导,但每天睁开眼看到的都是这些事实,我也很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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