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银保监复〔2022〕4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行:
你单位《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安市滨河东路营业所更名的请示》(广邮银请〔2022〕2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滨河东路营业所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前大道南营业所。
二、你单位应当自该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广安银保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广安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你单位应当自广安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广安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广安银保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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