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3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汇处〔2022〕3号)显示,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责令改正,处罚款130万元人民币;对时任金融市场部负责人黄某某给予警告,处罚款6万元人民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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