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傅利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傅利强 | |
单位 | 名称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周镔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贷款“三查”不到位,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部分贷款资金被挪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贷管理不审慎,信用卡分期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小微资产池业务办理不审慎,虚增小微资产池贷款。 傅利强对浙商银行金华分行小微资产池业务办理不审慎,虚增小微资产池贷款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浙商银行金华分行罚款人民币130万元,对傅利强给予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1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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