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傅利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傅利强

单位

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周镔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款“三查”不到位,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部分贷款资金被挪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贷管理不审慎,信用卡分期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小微资产池业务办理不审慎,虚增小微资产池贷款。

傅利强对浙商银行金华分行小微资产池业务办理不审慎,虚增小微资产池贷款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

对浙商银行金华分行罚款人民币130万元,对傅利强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8日

(责任编辑: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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