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迎来强监管,11月30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显示,为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按照银保监会2022年弥补监管制度短板方案要求,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估范围,明确对E级机构限制其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坚决防止金融机构“带病运行”。
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
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程序和分工、评估结果和运用、附则。
图片来源:银保监会
从修订内容来看,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进一步扩展了评估对象。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同时,优化评估机制。银保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三年实现全覆盖。
此次《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评估指标。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办法》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突出公司治理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办法》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
光大银行(601818)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主要是加快补齐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短板,强化监管,对于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快完善内部治理、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规范经营、防范潜在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坚决防止“带病运行”
根据《办法》内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合规性评价满分100分,主要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监管机构对相关指标逐项评价打分。
监管机构将重点考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效果,主要关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当机构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缺陷甚至失灵情况时,监管机构对前两项综合评分及其对应评估等级进行调降,形成评估结果。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为B级,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为C级,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银保监会将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例如,对D级机构,《办法》明确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对E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限制外,应当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限制其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还可以结合评估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对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扩大评估机构范围,优化评估机制,强化评估结果应用等。”周茂华进一步指出,同时,简化监管指标、优化指标权重等,通过优化评估机制,提升监管效率,通过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有助于对部分风险机构进行早期干预和处置,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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