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银保监复〔2022〕549号
你单位《关于成都华熙伍贰捌小微支行设立的请示》(民银成发〔2022〕154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熙伍贰捌小微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栀子街675号、677号。
二、批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熙伍贰捌小微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上级行授权的业务。不办理人工现金业务,现金业务主要依托自助机具办理;单户授信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银保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银保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银保监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四川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银保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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