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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原理财经理向客户非法揽储成惯犯!两人1年时间非法谋得近2亿,还有这些同案犯

2019-04-17 18:44:41 和讯名家 

  4月15日,上海银保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报告,喊话一位名为邹依琳的当事人到该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公告显示,邹依琳在光大银行(601818)上海真新支行工作期间,涉嫌对该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被上海银保监局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但是,上海银保监局指出,因原地址查无此人,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因此向邹依琳公告送达《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证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其中缘由,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此前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找到了答案。

  光大银行原理财经理遭终身禁业

  4月15日,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公布对邹依琳做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决定。并指出邹依琳在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工作期间,涉嫌对该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被上海银保监局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上海银保监局作出了如此严重的处罚?原来邹依琳与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关于邹依琳、朱霞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判决中得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邹依琳、朱霞蓉在担任光大银行真新支行理财经理期间,经他人介绍,得知上海骏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福公司”)非法对外发行理财产品

  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上述二人为获取骏福公司给予的投资额一定比例的高额佣金,通过电话联系、在光大银行真新支行现场宣传等方式,公开招揽众多银行客户等不特定人员签订骏福公司“瑞昌中央商务区投资基金”、“余干四安天城投资基金”协议,并对外承诺按季度或年度给付固定回报。

  据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间,邹依琳招揽投资人50余名(已剔除重复投资),非法吸收资金1亿余元,收取佣金500余万元;朱霞蓉招揽投资人60余名(已剔除重复投资),非法吸收资金9000余万元,收取佣金400余万元。

  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邹依琳、朱霞蓉经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邹依琳已通过褚源账户返还骏福公司佣金400余万元。现大部分投资人本金仍未得到实际兑付。

  280余名投资人损失6.3亿资金

  因为涉嫌巨额非吸,邹依琳、朱霞蓉二人最终获刑。

  法院针对二人的判决如下;被告人邹依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朱霞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同案犯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间该案件的同案关系人——被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胡磊帆、褚源、杜卉 为投资外地房地产项目并获取利润,先后成立上海骏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福公司”)、上海巽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数十家有限合伙企业,并通过渠道分销、电话推销、现场宣传等方式,以招募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并对外投资的形式,公开招揽本市、浙江省嘉兴市、广东省东莞市等多地不特定人员签订“瑞昌中央商务区投资基金”、“余干四安天城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入伙协议,并承诺按季度或年度给付固定回报。

  数据显示,胡磊帆等人共计向28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6.3亿余元,所募款项大部分被用于开发“瑞昌中央商务区”、“余干四安天城”相关房地产项目。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胡磊帆、褚源、杜卉、邹依琳、朱霞蓉均有自首情节,但邹、朱二人与另案处理的胡、褚、杜三人相比,胡、褚、杜组织设立公司、招募人员、使用非法吸收的资金,地位作用要比邹、朱大;在涉案地域、吸收客户人数、吸收金额等方面,邹、朱相比其他三人要少得多。

  因违规推荐理财产品还曾卷入民间借贷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诉讼案件并不是邹依琳首次因违规给客户推荐非其所在行理财产品而卷入诉讼。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还看到了一起有关邹依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中邹依琳同样违规推荐理财产品。

  在这起2016年9月发布的邹依琳与孙某夫妇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中提到,被告孙某夫妇购买理财产品时与邹依琳认识多年。但是因邹依琳出售的该理财产品不是光大银行自有产品,推荐给客户属违规行为,所以在2014年4-5月期间孙某以及黄某以女儿买房、房子装修、还女儿卡账为由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以不借则向原告单位告发原告违规行为为要挟迫邹依琳,使其在2014年5、6、7月三次转款方式完成了借款的全额交付,邹依琳转账时均备注了钱款的性质——“借款”。但是孙某夫妇并未出具借条,只口头承诺待理财款被退还后即还款。

  后来该理财产品因发售方问题未按时还本付息致被告等购买产品方利益受损,邹依琳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

  孙某夫妇表示,2014年5月邹依琳告知孙某夫妇中远公司以理财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能按期返还客户投资款,孙某着急就向原告催要投资款并要挟原告,邹依琳为避免丢工作承诺投资款会分3、4年返还,所以才会有2014年5、6、7月份邹依琳转款共计30万元给孙某的事。此后邹依琳以没钱为由未再还款失联。

  但邹依琳辩解称,2016年,她曾经同事得知孙某夫妇所购理财款已被公安部门退赔,邹依琳家属即上门催要借款遭拒,邹依琳遂委托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夫妇共同偿还借款以及应利息。

  目前,法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确立需要有表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款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亦应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释。

  2016年3月北京朝阳区法院通知孙某夫妇前往领取部分赃款,孙某夫妇被分摊到133.2万元并被告知该案已结。因邹依琳为揍转出的30万元是退赔被告的理财款,不是借款,所以不同意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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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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