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正在各省建立中的“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与地方原有的“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两机制均设在地方,如何发挥“央地联动”?谁才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上海提人大二审状态的《草案》告诉你。
新京报讯(记者 黄鑫宇)3月19日,据上海人大官网的披露,《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已于3月18日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据上海人大介绍,内容调整将重在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处置方面。记者注意到,关于“央地联动”两机制的协同,以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明确,成为提二审状态的《草案》较此前最大增补之处。
首先,关于“央地联动”两机制——“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与全国各省当前正在建立中的“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同关系,据悉,《草案》在条款中增加了原则性的规定。
按照补充,“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将在“信息共享”、“金融监管”、“风险处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即“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相互协作,形成横向和纵向的有效监管合作网络。
而在2019年12月19日下发的《关于<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下称《征求意见》)中,关于两机制的关系,则鲜有具体协同内容的介绍。
《征求意见》仅在“政府职责”条款中出现“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统筹本市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
据上海人大介绍,为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维护金融稳定,上海市此前建立有“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今年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文,要求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风险处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进入2月以来,据记者统计,上海、广东、江苏、内蒙古、山东、湖南等地已纷纷成立了“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
本次进入二审的《草案》,特增加关于两机制在“信息共享”等方面协同的内容要求。上海人大表示,强化央地联动、迅速行动,打好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既要在法规中有效构建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又要细化和完善各项规则。
其次,《草案》中的“地方金融监管”不但保留了“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的内容,而且更多地阐述了“地方政府在金融领域履行监管职责”的本义。
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处置”为例,记者看到,《征求意见》中并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之说,但在《草案》内容中进行了增补。最大的变化体现在,将从“地方金融”的监管,转变到“地方”的“金融监管”。
事实上,关于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与处置,中央曾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据上海人大介绍,《草案》为此单列了一条,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性质认定、案件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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