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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容永祺:监管保险业须在管控和发展中作出平衡

2020-05-30 17:48:52 和讯名家 

作者|容永祺「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1期

近年,中央推动保险监管深化改革,不断通过完善监管保险业的法规,推进和强化防控风险工作;而防范金融风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金融乱象得到有效遏制。笔者认为,在加强防控金融风险、管控保险业的同时,宜继续给予保险业适当的业务发展和创新的空间,平衡管控与发展。在当前经济下行的环境下,鼓励和扶持保险业继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适度监督保险销售行为。原中国保监会于 2017 年 10 月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如银行)销售1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或者其他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者向 60 岁及以上年龄投保人销售1年期以上寿险产品需进行“双录”,以监督销售行为。据报道,监管机构考虑及尝试进一步把“双录”的规定推展至更大范围,如扩展到所有保险从业人员、更多的人身保险产品,以及扩展到所有个人消费者。

实施“双录”的出发点是为了防范销售误导、将来调查有证可循,对于高风险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及人群(如 60 岁以上)是有必要的。然而,“双录”对保险销售人员,特别是不在固定地点办公的营销人员的日常工作会带来不少挑战。首先, 增加了销售人员每宗业务的额外处理时间;其次,由于“双录”往往需要在方便客户的地点进行,如果周围环境嘈杂,可能影响视听资讯的质量。此外,“双录”的繁琐程序可能会影响客户的整体体验,客户可能因而最终拒绝“双录”,令交易功亏一篑。

笔者建议,应考虑在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与便利销售人员工作、促进保险业发展之间作出适当平衡,适当放宽规定或采用更为便利的方式,尤其是对为配合客户而无法在固定办公场所完成销售的营销人员。例如,可以参考香港的保险公司对保险投连寿险产品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没有参与该交易的职员致电客户,再次确认客户在投保前已了解有关投连寿险保单详情及知悉客户的权责。国内的保险公司已经有新单回访的安排,所以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回访内容。至于向老龄人口销售寿险产品的“双录”要求规定,建议维持不变。?

二是提升保险从业员的专业服务素质。2015 年 6 月份起,辽宁、天津、北京、河北、山东等地明确停止了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取消入行门槛考试后,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直接由保险公司负责。据悉,有部分企业降低条件录用素质不高的人员入行,影响了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险业属服务行业,优质服务的其中一项特征是从业员有能力提供高效率的专业服务,就此建议:保险行业组织应提升从业员的入行标准,如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从业人员,需具备大专本科或以上的学历;监管当局应继续督促保险公司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严惩违规从业人员,加强力度控制部分害群之马的不当行为。?

三是提升行业标准,监管及帮助行业专业发展。在推动保险监管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监管保险业法规的同时,建议监管当局考虑继续通过保险行业组织提升保险行业标准,以提高专业水平。保险行业组织在保险监管工作方面可以起到辅助的功能,包括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对保险业务操作提供行业标准及指引,对保险中介人员提供培训、监管,以及举办保险公众教育等。同时,保险行业组织应该坚持集思广益,允许行业充分回馈及讨论,以期形成高水平且切实可行的规则及指引。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金融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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