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监管部门曾三令五申严禁以违规续贷掩盖不良,但仍有部分银行背道而驰。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显示,汝州市农商银行发放的一笔700万元贷款,在历经数次展期和续贷后,至案发造成本息损失998万元。而骗取贷款的当事人,正是汝州市农商银行原职工。
经法院审理查明,为申请大额度贷款使用,2012年12月,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汝州市农商银行职工)王某花3万元购买一家公司,并更名为汝州市Y实业有限公司,再用该公司向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铝矿石购货合同等材料,申请贷款1500万元,闫某以三个均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作为担保。
2013年3月,汝州市农村信用社给汝州市Y实业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
该笔贷款于2014年3月到期,因王某和闫某均无能力归还该笔贷款,后联系过桥资金800万元归还该笔贷款后,又向汝州市农商行申请贷款700万元,该笔贷款直接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汝州市农商行为不出现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在2015年、2016年两次给贷款延期,并同意更换贷款主体,但王某、闫某仍无能力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017年9月,汝州农商银行因该笔贷款未归还向法院起诉。截至2019年12月17日,给汝州市农商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8万元。
根据王某供述,因为自己是信用社职工,对贷款业务熟悉。“汝州市农商行为了贷款不逾期,将该笔贷款期限展期10个月。2016年1月份,贷款期限满时仍无能力归还,农商行为了掩盖贷款资金逾期无法收回的事实,让闫某和本人套着之前的贷款手续假构了Z公司和Y公司供货合同。”
汝州信用社公司部总经理李某证实,“2016年4月,Y公司更换贷款主体在农商行申请贷款7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2014年的贷款,其给主管副行长、行长汇报后同意这种做法。”
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2019年7月20日,王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对自己利用空壳公司,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财务报表手续的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贷款7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共同作案人员闫某将另案处理。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