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3日电 (魏薇)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下称新规)发布,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四倍LPR。新规落地后,业内都在关注法院判决情况。
近日,网上流传的一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平安银行(000001,股吧)温州分行诉请对借款人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注:年利率24%)被法院驳回,法院判决执行原告诉讼时一年期LPR的4倍。
对于该份判决书的内容是否为真,瓯海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判决书还未生效,暂时还没有挂网。
法院判决罚息参考4倍LPR
判决书的何时生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在上诉期间未届满之时,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若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则该一审判决依法生效。
根据网传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为8月27日,目前还未满十五日。中新经纬客户端询问平安银行是否会进行上诉,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这份网传的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4日,洪辉道与平安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洪辉道向平安银行借款21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注:年利率为18.36%),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合同约定,若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原告有权要求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后,被告洪辉道足额支付至10期即2018年5月4日,第11期仅支付期内利息2138.39元、复利227.11元,共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辉道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
利息部分分为两部分,一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二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时间从2020年7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法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因此法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洪辉道向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包括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2744.27元;此外,逾期利息也调整为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
受理时间和是否适用金融机构引争议
该案判决书也引发了业内的关注,争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平安银行起诉时间7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时间则是8月27日,暂不清楚其受理时间是否在新规发布后;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适用LPR的4倍上限。
新规第3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对此,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夏伟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最重要的是关于第32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民间借贷新规用的一种不周延的规定方式,即只规定了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规,没有规定现在没有终审的案件能否适用新规,其实是留下了一个可以使用的空间,所以我们看到不止一个省的一审判决出现了8月20日之前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的情形。这种观点不止在一个省的法院出现,其根本原因是这与民间借贷新规降低利率、为实体经济减负的目的是一致的。
不过,也有业内专家认为,对于新规出台前已经签订的借款合同,若适用新规可能会加剧借款人逃废债行为。
“可以预见的是,部分债务人将逃废存量借贷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机构的存量业务风险大大增加,正常金融秩序将受到一定影响。”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
此外,该判决案件也是新规出台后第一起涉及金融机构的判例,因此格外引发关注。新司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夏伟解释道,早在2017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就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同年,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也规定,借款人以金融借款合同的各项利息和费用和超过24%要求调减的,法院应予支持。
“我认为,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仍会延续这一精神,即金融借款的利率保护上限会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夏伟称。
董希淼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规则认定金融机构贷款无利率上限,而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约束金融借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其结果是,不同的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立场不一,同样的案情判决结果往往不同。
董希淼认为,下一步,就金融机构不适用新司法解释等相关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减少因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建议加强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资本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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