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一员工,向年近七旬的焦女士热情推介不属于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焦女士听信员工介绍,先后投入两笔资金共计320万元,但其所投资的私募基金实控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宣判,焦女士最后只拿到了执行款2190.41元。本以为购买了“绝不赔本”理财产品的焦女士为此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于是焦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发银行赔偿其全部的投资本金及利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判决显示,广发银行职员郭某违规推介高风险且不属于该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对焦女士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银行被判承担50%的责任。
宣称产品年化收益高达13%
2012年10月,在广发银行职员郭某的推荐下,焦女士与何某合伙出资387万元,购买了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言基金”)发行的一款理财产品,其中焦女士出资200万元,何某出资187万元。
由何某与大观言基金签订《入伙协议》,约定产品资金由何某与焦女士共同出资,并且双方约定投资周期收益,300万至800万金额的,第一年为12%,第二年为13%。
3个月后,焦女士又单独投资购买了大观言基金的一款理财产品,双方约定投资周期收益,100万至300万金额的,第一年为11%,第二年为12%。
焦女士因为这就可以坐享收益,却等来大观言基金实控人钟自仁被法院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消息,自己投入的本金全部损失,只能拿回2190.41元的执行款。
法院判投资者和银行各担责一半
大观言基金实控人钟自仁主要通过北京银行(601169)、平安银行(000001)、民生银行(600016)、华夏银行(600015)、广发银行等理财经理向社会公众宣传案涉投资理财项目以及其他理财项目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大观言基金的一名工作人员也称,其找到广发银行的理财经理郭某说了帮助其公司销售投资产品的事情,郭某同意,并且约定按投资额的2%-3%给郭某佣金。总共销售大约500万元额度,郭某获得返点佣金10万元。
郭某自述,其在银行向客户介绍大观言基金的理财产品是个人行为,银行不知情。
法院认为,银行职员郭某推介理财产品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广发银行承担。
郭某销售时间是执行职务期间,销售地点是广发银行的经营场所。焦女士不熟悉广发银行管理规程,无法判断郭某销售的产品行为并非在履行职务,也让焦女士误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投资产品系广发银行托管或合作的产品。
另外,郭某销售的并非是银行代销产品,且大观言基金经营范围表明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但郭某仍向客户推介产品并宣传高额回报,并且取得基金公司返点。焦女士的经济损失与郭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郭某的推介行为构成侵权。
与此同时,焦女士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是损失产生的原因。
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及造成损害结果原因,认定焦女士、广发银行各承担50%的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位业内资深律师对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说,该案暴露了部分私募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随意性。对于非官方代销的私募产品,部分银行员工认为无须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关于代销的标准进行销售,所以在推介过程中可能会夸大私募产品的收益,淡化产品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往往为了追求私募产品的较高收益率,而忽视产品风险。
律师表示,对于类案中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要根据不同银行的不同程度过错来具体判定,并非统一判决银行承担50%责任。要详细考察双方的行为和过错,避免“一刀切”的情况,这也反映出“飞单”案件的复杂性。
“飞单”高达2%-3%的返佣 多家银行职工铤而走险、
据了解,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关于对涉及飞单三名人员调整处理意见的通报》,对私售第三方理财产品的宋某、郭某、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调整为开除处分。
不止广发银行,裁判文书中显示,该案还涉及北京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等多家理财经理向社会公众宣传案涉投资理财等项目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部分理财经理得到大观言基金的佣金,部分银行兑付了大观言基金没有给合伙人兑付的本息。
对于为何多家银行员工铤而走险“飞单”,律师表示,主要在于利益驱动。这类产品往往会给银行员工高额返点,实务中很多返点可以达到2%-3%,甚至高达5%,如果300万的投资额就能给到员工15万的返点,这对部分银行员工存在不小的诱惑。
律师还表示,“飞单”问题是行业内长期以来的顽疾,在制度层面上,每家银行都有详细的规范和培训。他认为,除了制度以外,日常营业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也会对解决此类问题有较大的帮助,比如管理人员在营业场所的不定期巡查,全部接待区域(含贵宾室)的录像监控及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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