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 | 高收益伴高风险,承受能力要匹配

2022-05-24 21:13:37 中国银行业杂志 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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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开立贵金属账户,因疫情影响亏损后要求银行赔偿

2011年8月,53岁的徐女士在某银行开立了贵金属交易账户。徐女士经过了几次交易操作,于2011年11月买入1手“T+D银”,之后就没有关注和操作该账户。2020年3月,全球大宗商品价格受新冠疫情影响大跌,徐女士交易账户直接爆仓。对此徐女士以银行没有及时提醒市场风险和没有通知客户便强行平仓为由,向该银行申请赔偿。

银行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仅仅提供交易信息参考,并在网站上发布了风险提示,账户具体操作由投资者自己实施,事发时还积极联系客户但无人接听电话,银行已如约履行了合同相关约定,没有操作过错,按合同约定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银行必须执行强制平仓操作。

结合徐女士诉求,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银行与徐女士签署合同后双方是否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二是银行没有及时向投资者提醒市场风险与投资者直接损失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三是双方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综合双方证据和理由: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和操作没有违法违规,但是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有效向当事人做好风险提示;徐女士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自主投资,事先没有充分了解贵金属“T+D”交易风险,以至于对“保证金交易账户”浮亏近9年都不作处理,没有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在市场突发剧烈波动时引发爆仓。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金融产品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章“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第72条明确规定:金融产品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推荐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以及风险的基础上做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卖方机构未能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未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及管理制度,未履行适当性义务造成金融消费者经济损失,则卖方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其中第二项“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六项“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要求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案例启示

贵金融交易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特点,客户承担风险能力要匹配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机制,按要求披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重要信息,同时在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其中涉及费用、收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要主动对其中关键专业术语进行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避免因告知义务履行不当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互动问答

( )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推荐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

点击阅读原文可浏览昨日精彩内容,答案将于明天在本文的留言处揭晓

(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本文互动策划:重庆银行消保部 罗帅 鲜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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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金露 H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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