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邢银监罚决字〔2016〕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新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兰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贷资产质量失真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邢台银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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