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曾东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未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职责,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给予30万元罚款。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南平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9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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