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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西最大担保公司股权遭31次轮候冻结 伟信担保26次登上失信名单

2019-04-20 13:10:01 中国经营报  李超

  作为粤西最大担保公司,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伟信担保公司)目前正处在股权被冻结的“麻烦”中。

  《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从多方获悉,伟信担保公司及其股东许振伟、钟康富和徐秀兰等人,多次登上失信执行人名单,已经被司法机关冻结股权合计达45.5亿元。

  此前,澎湃新闻曾报道,伟信担保公司涉嫌为多名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信用卡申请者申请5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提供担保、套现,同时涉嫌为至少15家空壳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

  26次登上失信名单

  公开资料显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信担保公司”)于2005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4.3亿元人民币,实缴4.3亿元,是粤西地区唯一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广东省金融服务办(现更名为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的粤西首家专业融资担保机构。

  2016年9月,伟信担保公司在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授牌仪式暨第一届理事会上当选副会长单位。

  湛江日报报道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7月,广东伟信累计为4400多家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近200亿元,没有给银行造成一笔逾期或不良贷款,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以及全市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基于做出的贡献,伟信获得国家、广东省、湛江市的财政扶持资金近4000万元,成为财政资金扶持及免征营业税的重点企业。

  而陆续公开的司法文书揭开了伟信担保公司的另一面。

  据天眼查资料显示,2018年至今,伟信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少有34次登上“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名单,而至少被法院公开26次失信信息。

  26次失信信息显示,伟信担保全部未履行。其中16次因伟信担保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未全部履行;另有8次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伟信担保的企业出现逾期的担保额只有几亿元。”湛江金融局一位工作人员称。

  此外,2019年3月28日,记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伟信担保公司已经31次被冻结股权,冻结股权数额合计为45.5亿元。这还不包括伟信担保公司的关联公司湛江市赤坎区伟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冻结的数亿元股权。

  (2018)粤0881执72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称,经法院网上系统进行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查询,发现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钟康富、许秀兰(这三人为伟信担保公司股东)等人在银行有开户,但余额极少,没执行价值。

  法院同时称,经核实许振伟在广东伟信拍卖有限公司有40%股权,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办理查封登记,法院查封在后,其他法院两起查封在先。

  执行裁定书显示,2018年7月9日,法院将被执行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钟康富、许秀兰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同时对他们实施边控。但在2018年9月9日,许振伟在广州白云机场(600004)欲出境河内被边防检查站协拦截并拘留,“次日申请人书面申请对其解除边控和拘留,法院同日对许振伟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和报批解除边控。”

  湛江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由于大环境问题,伟信担保确实出现资金链紧张问题,但伟信涉及的负有担保责任出现逾期的担保额只有几亿元,经查伟信自有的资产可以覆盖债务,慢慢可以化解风险。

  此外,上述工作人员透露,伟信公司目前已停止开展新业务,留守一部分员工处理问题,其余的员工离职。公司目前正在着手处理借款公司的抵押资产。

  对于伟信担保被冻结45.5亿元股权一事,上述湛江金融局工作人员表示“没听说过,应该是股东的问题,不是公司的问题”。

  对此,记者致电伟信投资董事长许振伟,截至发稿未获回复,短信采访也未获回复。

  利息悬念

  记者获得的一份未公开裁判文书显示,伟信担保公司关联企业合伙人曾有当天起诉、当天立案、当天出具调解书的情况。

  调解书显示,2011年1月11日,伟信担保公司的关联人许辉向陈如敏、沈利提供借款1000万元,约定到期时间为2011年1月13日,月利2%,并约定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调解书称到期后许辉多次追要无果。于到期后的第二天也就是2011年1月14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11)湛坡法民初字第167号调解书显示,2011年1月14日当天,在法院的调解下便达成调解:陈如敏、沈利定于2012年1月14日前一次性还清1000万元本金及200万元违约金,利息按月2%计算。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许辉是湛江市赤坎区伟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后者是伟信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

  放贷首先要考虑的是风险问题。但在陈如敏第一笔借款还未还清的情况下,在2011年12月份许辉又向陈如敏借出600万元,月息2.5%,借期30日。同样约定如到期不能一次性还清本息,向原告支付欠款额度的20%。

  在这笔600万元借款中,陈如敏依旧未能如期还款。出借人许辉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依然支持了许辉的请求,陈如敏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600万元本息以及120万元违约金。

  “正常情况下,在第一笔借款都未还清的情况下,又继续借出第二笔,而且又不是小数目,实在让人不解。”知情人士称。

  直到2015年陈如敏的资产被拍卖后,许辉才拿回出借的本息。

  在前述两次借款中,法院两次支持了徐辉除24%和30%的年息外,还支持了许辉20%的违约金的请求。

  此外在上述两次许辉出借款中,陈如敏旗下的湛江市霞山区祥兴冷冻厂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关联企业,在陈如敏及霞山区祥兴冷冻厂未能还清许辉借款的情况下,伟信担保公司在2013年1月又为湛江霞山区祥兴冷冻厂担保从湛江市赤坎区农信社贷款1200万元,借期一年。并对上述借款承担偿清连带责任。

  而伟信担保公司又与湛江霞山区祥兴冷冻厂签订《借款担保委托合同》,约定伟信对祥兴冷冻厂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如祥兴冷冻厂不能如期偿还农信社贷款,则由伟信担保公司代偿。但要向伟信担保公司支付代偿金利息和违约金。代偿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按代偿金额的20%计算。

  最终,祥兴冷冻厂的贷款到期后伟信公司代偿这笔贷款。代偿后的2014年3月6日,伟信担保向广东遂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祥兴冷冻厂支付其合同约定的款项。最终法院支持了伟信公司代偿金额按2%月息计算。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廖宏浩律师认为,借款期限很短仅有一天时间,这么短的时间约定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明显过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注意这里是年利率不能超过24%,而案例中一天就要20%的违约金,显得畸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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